同事打架劝说时被误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必威
2024-11-02 19:18:01
简介:因此,工作时因劝架而伤势否能确认为工伤各不相同几个考量的因素:一是劝架伤势否由于工作原因;二是劝架伤势否因遵守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车祸损害;三是劝架否归属于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2018年1月20日15时,朱某忽然听见隔壁办公室一阵毒打的声音,至隔壁办公室一看,找到同事俞某与刘某因业务风触问题再次发生纠纷打作一团。朱某见状立刻和别的同事上前劝说,当朱某企图从俞某身后推开刘某劝架时,却被刘某笔使劲的烟缸扔中了手指。
朱某的手指忽然红肿了一起,无法动弹。当日事后,朱某回到医院检查,手指早已再次发生了骨折,必须石膏相同化疗。这次手指伤势,使的朱某无法长时间书写和点字,不仅影响了朱某的长时间工作,也影响到了日常的生活居家,更加让朱某缴纳了高昂的医疗费。
朱某于是向单位明确提出了工伤确认的申请人,他指出自己在工作时劝架,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才伤势的。但单位却不接纳朱某的众说纷纭,单位指出朱某作为公司的项目总监,其职责是遵从公司管理,已完成公司决定项目监督工作任务,不具备确保企业长时间生产秩序的安全性保卫国家之责,其劝架不道德虽有一点认同和表彰,但并不是遵守工作职责的不道德。【法院裁决】 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对朱某做出了《未予工伤确认决定书》。法院裁决,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做出未予工伤确认的要求不悦,撤消该部门做出的《未予工伤确认决定书》,并缩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在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朱某工伤确认申请人新的做出要求。
朱某的情况被确认为归属于工伤。【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工作时劝架伤势否能确认为工伤呢? 一、工作时为公劝架伤势,应该确认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遵守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车祸损害的……”该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因此,工作时因劝架而伤势否能确认为工伤各不相同几个考量的因素: 一是劝架伤势否由于工作原因; 二是劝架伤势否因遵守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车祸损害; 三是劝架否归属于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若牵涉到其中的某一项情形,即可以确认为工伤。但劝架是为了个人利益,与工作原因牵涉到的,则不应被回避独自。
重返案例,朱某在工作时,同事俞某和刘某因风触问题再次发生打人纠纷,朱某上前劝说而伤势。风触问题是工作问题,因风触问题引起纠纷不致影响工作的长时间展开,朱某劝架的目的不仅在于同事间的人与自然共处,也在于不影响还包括朱某本人在内的各自工作的长时间积极开展。因此,朱某劝架伤势是因工作原因,合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应确认为工伤。
同时,劝架不道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反映,不应受到社会的认同和褒奖。二、用人单位怠于遵守工伤确认申报义务,劳动者可自行申请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临床、检验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该自事故损害再次发生之日或者被临床、检验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专责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确认申请人。
时逢有类似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表示同意,申请人时限可以必要缩短。用人单位并未按前款规定明确提出工伤确认申请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再次发生之日或者被临床、检验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必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专责地区劳动确保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确认申请人……用人单位并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递交工伤确认申请人,在此期间再次发生合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开销。
” 因此,只要职工再次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临床、检验为职业病,所在单位未在30日内遵守申报义务的,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在1年内自行提出申请,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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